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22,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22,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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