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姚敬金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李金城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姚敬金先生和李金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同意聘任姚敬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金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强新 张世潮 姜青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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