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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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修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改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相关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并与相关各方充分的沟通及审慎论证,决定修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签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黄永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其参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对象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资本”)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中移资本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并与中移资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中移资本以49,977.81万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1,413万股。
    
    本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与中移资本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中移资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高效的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可以提高其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
    
    程贤权 丁芸 范贵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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