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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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成长性、股本规模、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实际情况,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对管理层和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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