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目标设定了A、B、C三级目标,每个目标包含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类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的业绩目标为:以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2023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19%、173%,B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142%,C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85%、113%。
第二类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的业绩目标为:以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2021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2021年A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不设置B目标与C目标,2022年、2023年、2024年A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5%、119%、173%,B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8%、102%、142%,C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1%、85%、113%。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四、关于聘任韦积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韦积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肖虹、杨明、叶东毅
2021年1月26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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