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一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3
第二章 释 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8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2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1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7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7
二、对华灿光电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7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8
四、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9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20
六、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21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华灿光电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22
八、对华灿光电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3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23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24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25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26
一、备查文件目录.......................................................................................................26
二、备查文件地点.......................................................................................................2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担任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华灿光电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华灿光电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灿光电提供,华灿光电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华灿光电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华灿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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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华灿光电、上市公司、公司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灿光电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
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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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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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华灿光电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4.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4,023.6453万股的1.8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01.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3.1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含2021年10月31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33%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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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0月31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最近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6.63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参照首次授予定价原则,为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最近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6.63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1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2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4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1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2亿元
月31日前授予,含2021
年10月31日)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4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2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10
月31日后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4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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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到D(含)以上,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涉及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蓝宝石晶体生长及蓝宝石深加工产品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是国家领先的LED芯片企业。华灿光电汇集国际技术力量, 在中国LED芯片市场已形成品质超群的良好口碑。华灿芯片逐渐占领LED各细分市场,致力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芯片级解决方案。华灿将持续引进海内外技术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完善培训和研发项目管理体系。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1年-2023年净利润值分别不低于1亿、2亿、4 亿。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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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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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华灿光电于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300323”。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华灿光电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华灿光电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华灿光电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华灿光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5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3,762人的8.64%。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华灿光电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不包括华灿光电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4.8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4,023.6453万股的1.8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01.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3.1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
华灿光电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华灿光电股本总额的20.0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华灿光电本次激励计划中,对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最近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6.63元/股。
华灿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华灿光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计算,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1,8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了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4,809.97万元。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华灿光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8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4,809.97万元。
假设公司2021年2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14,809.97 7,507.83 4,936.66 2,085.74 279.7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8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达到归属条件且被归属,所募集资金累计金额约为11,945.2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符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华灿光电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华灿光电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价格和归属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时,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华灿光电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八、对华灿光电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华灿光电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的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华灿光电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华灿光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只有当华灿光电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能获得利益,因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且授出总额度占公司总股本的1.81%。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华灿光电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华灿光电采用“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华灿光电董事会为配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工具、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合理可行。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华灿光电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华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华灿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华灿光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8、《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8号
联系电话:027-81929003 传真:027-81929091-9003
联系人:连程杰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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