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门: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存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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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1-009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号)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17.12万元后的净额为人民币45,590.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5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及补
      1                                   201000263706817
            兰亭支行                                                      充流动资金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1211016029200216636     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1211016029200215858     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     354578928806            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浙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16029200216636,截至202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本增、赵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20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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