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799 证券简称:左江科技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98%。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1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预留限制性股票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2.00%;预留限制性股票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8.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32.0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7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归属,每次权益解除限售/归属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3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35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6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8
    
    第十一章 附则.......................................................................................................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左江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
     有效期                    指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
                                    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98%。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1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预留限制性股票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2.00%;预留限制性股票1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8.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00%,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马鼎豫    董事、副总经理          1.00              1.00%          0.01%
      于洪涛       副总经理             3.00              3.00%          0.03%
      张陈南       副总经理             1.00              1.00%          0.01%
      房建国       总工程师             1.00              1.00%          0.01%
      孙光来    董事会秘书、副总         2.00              2.00%          0.02%
                     经理
                预留                    2.00              2.00%          0.02%
                合计                    10.00             10.00%         0.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7.70元的50%,为每股23.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3.43元的50%,为每股26.72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1.96元的50%,为每股30.98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3.58元的50%,为每股31.79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A              B+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5%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00.00万股的0.8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0.00%。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的比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72.00            72.00%           0.71%
         务)人员(72人)
               预留                  18.00            18.00%           0.18%
               合计                  90.00            90.00%           0.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0%
                     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0%
                     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0%
                     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0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7.70元的50%,为每股23.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3.43元的50%,为每股26.72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1.96元的50%,为每股30.98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3.58元的50%,为每股31.79元。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A              B+              B               C
         归属比例          100%           100%            85%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和归属事宜。
    
    二、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2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1-2024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0.00           1,205.60       520.99      444.35      186.01      54.25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左江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