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申请行权的2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2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增持主体调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德莅申请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增持主体调整事项,有利于确保增持股份计划的切实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