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长沙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及制造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长沙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及制造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长沙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及制造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鸿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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