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业务规则,对盟升电子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1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6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2,098,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7,847,017.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251,582.45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23)。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实施主体
1 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 16,948.25 16,948.25 盟升科技
2 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 17,635.74 17,635.74 国卫通信
3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6,200.00 6,200.00 盟升电子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盟升电子
合计 50,783.99 50,783.99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盟升电子为“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盟升电子与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1 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 盟升科技 盟升科技、盟升电子
2 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 国卫通信 国卫通信、盟升电子
2、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再新设专户。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盟升科技增加为盟升科技和盟升电子,将募投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国卫通信增加为国卫通信和盟升电子。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增加盟升电子为募投项目“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盟升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