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0-045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随英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0)。
(四)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五)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3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0万股保持不变。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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