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薛蕾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1人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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