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常州精纳电机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800 万元收购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精纳电机有限公司 40%的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强协同效应,推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该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800 万元收购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精纳电机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小鹏 肖莉
毛明华
日期: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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