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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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7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〇年九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金宏字(2020)第3号
    
    致: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律师、顾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年9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2.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行政楼408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0年9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197,28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3%。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16,97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2名、监事推选代表1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转让权益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与结果,及中小投资者对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一:《关于转让权益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8,958,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6,9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议案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法 律 意 见 书
    
    197,284,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6,9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议案一:《关于转让权益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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