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以40.00元/股的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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