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剑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2,36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 12,360 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期间内,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包括公司新开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及存量票据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工程款、设备购置款等相关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补充流动资金。此业务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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