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或“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金达莱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5.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8,2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963.8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332.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众环验字[2020]06001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情况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万元) 金金额(万元)
江西金达莱环 统 一 项 目 代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
1 保股份有限公 码 : 保股份有限公司研发
司研发中心建 2019-360122 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 25,847.19 25,847.19-77-03-0004响报表的批复》(新环
设项目 65 审批[2019]9号)
江西金达莱环 统 一 项 目 代 环 评 备 案 号 :
2 保司运股份营有中心限公项2码-7071-90-33-60001024:2823019360122000000 45,029.12 45,029.12
目 64
3 补项目充流动资金 - - 30,000.00 30,000.00
合计 - - 100,876.31 100,876.31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332.1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67,455.8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67,455.80万元,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超募资金总金额的29.6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超募资金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方 吴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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