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060091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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