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6日,同意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0年11月2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