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2日,授予价格21元/股,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33万股限制性股票。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艳芳 马永义 王瑛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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