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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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同意以5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对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履历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 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2.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张立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聘任易扬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李海松先生、曾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聘任易慧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孙朝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意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徐伟、时龙兴、邬成忠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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