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0年9月30日财务状况及2020年1-9月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A2栋)》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广东伟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厂房A2栋(含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5,000,000.00元,合同限期为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46天。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筹资金和募集资金,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A2栋)》的事项。
三、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