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最终结算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与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大建设”)签署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厂房A2栋(含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总价款为人民币98,000,000.00元。2020年8月30日,公司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相关条款向粤大建设发出《律师函》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就粤大建设已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及主体分部2层顶板(面积约为19,388平方米)的施工部分,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粤大建设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最终结算协议》,约定实际施工总造价为人民币5,500万元。本次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最终结算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厂房A2栋含地下室)最终结算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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