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鼎通科技 股票代码:688668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Dingtong Precision Metal Co.,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特别提示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12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514.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933.520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20.07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23.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3.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0年12月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1.67倍,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旧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莫仕、安费诺、中航光电、泰科电子等连接器行业内知名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61%、79.01%、85.23%和91.66%。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比例逐年上升。
2017-2019年度,公司客户数量分别为73家、91家和81家,其中2019年度客户数量较2018年度有所减少。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新增客户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199.73万元和268.60万元,新增客户对公司收入贡献较低。未来,若公司无法持续深化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4%、43.39%、43.75%和36.39%。公司连接器组件产品、模具产品均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附加值,毛利率在行业内保持较高水平。但是,未来产品和技术更迭加快、上下游市场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产品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或技术迭代变化,或者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采购成本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毛利率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动同样也会导致毛利率出现波动甚至下滑。由于公司不同产品类别以及同一产品类别中的不同具体产品在售价、材料、工艺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如CAGE的毛利率显著低于其他通讯连接器组件产品。若未来公司产品结构中毛利率较低的产品占比提升,将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出现下滑。
(三)汽车连接器组件业务规模较小、产品线较为单一、汽车行业市场下滑影
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销售收入分别为3,787.13万元、4,394.23万元、4,327.56万元和1,747.72万元。相比于目前主要从事汽车连接器业务的其他上市公司,公司汽车连接器业务规模偏小,产品线相对单一,且2019年度汽车连接器组件销售收入出现小幅下滑,体现出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业务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目前主要应用于传统燃油汽车,较少应用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相比于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的较快发展,传统燃油汽车市场规模下降更加明显。
2018年以来,中国汽车工业市场及世界汽车工业市场整体销量呈下降趋势,2018年和2019年中国汽车总销量分别较上年下降2.76%和8.20%,同期世界汽车总销量分别较上年下降1.71%和4.02%。受此影响,2019年全球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较上年下降3.39%,中国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较上年下降8.27%。2019年度,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减少1.52%,汽车行业市场下滑对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公司汽车连接器客户经营状况持续受到汽车工业市场消费需求下滑的不利影响,公司无法提升汽车连接器组件相关的技术水平、加大汽车连接器组件业务市场开拓力度,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等状况,对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697.23万元、20,477.94万元、23,135.34万元和16,792.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13.21万元、4,572.50万元、5,393.81万元和3,539.39万元。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若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由于下游市场波动导致订单减少,或者主要客户经营方向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目前仅生产连接器组件而尚不具备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连接器模
组能力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为莫仕、安费诺、中航光电和泰科电子等知名连接器模组制造厂商开发生产连接器组件所需的精密模具,并向上述客户销售连接器组件产品。公司连接器组件产品经上述主要客户集成其他功能件后形成连接器模组,并最终销售给下游行业的终端客户。开发连接器模组需要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下游市场开拓能力,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开发连接器模组并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连接器模组的能力。
公司目前掌握的核心技术中包含10G byte/s高速集成网络连接器模组技术,但并未量产10G byte/s高速集成网络连接器模组,亦没有量产该模组的相关计划,无法预计实现该模组产品销售的时间。公司10G byte/s高速集成网络连接器模组技术存在无法形成销售收入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未来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连接器模组产品,将可能与现有客户形成竞争关系,对公司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形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六)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连接器行业中企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连接器产品类别众多,细分市场高度分散,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众多中小连接器企业市场份额较低。从行业的竞争趋势看,全球连接器市场逐渐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全球连接器行业前十名企业的市场份额从1995年的41.60%增长到2019年的61.44%。未来,通信、汽车等下游应用领域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一方面,现有通讯连接器和汽车连接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其他应用领域内的连接器企业横向发展进入通信、汽车领域。如果公司在未来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保持产品品质的稳定和技术先进,紧跟下游市场的需求,并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七)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的增长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以保证精密模具开发和连接器组件精密制造能力。精密模具开发能力是指公司根据客户连接器组件产品需求提供相应的模具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完成精密模具开发的能力。保持较强的精密模具开发能力需要公司不断提升和创新精密模具设计开发技术,以应对客户新产品和新技术要求。如果公司精密模具设计开发技术无法持续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公司精密模具开发能力将会被削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获取客户新的精密模具订单及其连接器组件订单。
连接器组件精密制造能力是指公司实现各类连接器精密组件稳定生产制造的能力。保持连接器组件精密制造能力需要公司不断优化现有的生产工艺,以提升产品的稳定性和生产效率。此外,公司还需要通过制造技术的创新掌握新的生产工艺,实现新产品的稳定生产制造。如公司自2017年开始实现CAGE的量产,报告期内CAGE的销售额大幅增长,目前已成为公司通讯连接器组件中的主要品类之一。如果公司连接器组件精密制造技术无法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将影响公司连接器组件生产供应能力,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900.78万元、1,464.73万元、1,780.76万元和1,044.18万元,公司对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或技术创新不及预期,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新产品业务规模存在波动的风险
公司自2016年开始从事CAGE(通讯连接器壳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生产的CAGE已经广泛应用于莫仕和安费诺等客户相应的连接器模组当中,其中公司报告期内对莫仕的CAGE销售收入分别为24.09万元、280.84万元和
1,937.91万元;2020年1-6月,公司对莫仕的CAGE销售收入为4,841.11万元,
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CAGE已经成为公司收入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公司目前CAGE产品主要销售给莫仕和安费诺两家客户,产品的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CAGE产品相关生产技术无法达到客户的要求,或客户产品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并减少CAGE的订单,将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而可能
导致人员流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72.25万元、124.57万元、219.53万元和124.95万元。2017-2019年度,受公司业务规模小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因素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可能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流失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4号),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鼎通科技”,证券代码“688668”;鼎通科技A股总股本为8,514.00万股,其中1,933.5202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三)股票简称:鼎通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鼎通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668
(六)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8,514.00万股
(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129.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33.5202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580.4798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6.45万股,为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份数量。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96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90,29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3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4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9月1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11月1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514.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129.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20.07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514.00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17.09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同时,公司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均为正且累计9,632.63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ongguan Dingtong Precision Met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6,3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成海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讯高速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微细电子连
经营范围 接器、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精密模具、精密模具零件;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连接器精密组件和汽车
连接器精密组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23118
联系电话: 0769-85377166-609
联系传真: 0769-8537717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ingtong.net.cn
电子邮箱: dt-stocks@dingtong.net.cn
董事会秘书: 王晓兰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9,122,63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1.27%。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直接持有公司9,426,776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4.76%;并通过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新余鼎宏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42,853,833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7.12%。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52,280,60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1.88%。
王成海的简历如下:
王成海先生,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1年毕业于郑州机械专科学校(已于2004年与郑州工程学院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装备专业。2020年3月,作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入选2019年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计划。1991年7月至1993年5月,任河南省第二纺织机械厂技术员;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任东莞市洪梅电器厂工程师;1996年6月至2003年3月,任加域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18年7月,任鼎通有限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5月至今,任河南鼎润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新余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2月至今,任新余鼎宏新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11月至今,任鼎宏骏盛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所有董事均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的任职 提名人 选任情况 任期
1 王海成 董核心事长技术、总人经员理、全人体发起次创股立东大大会会暨2018年第一2018.07.21-2021.07.20
2 孔军垂 董人员事、核心技术王成海 大20会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2020.03.12-2021.07.20
3 许辉 董事 全人体发起次创股立东大大会会暨2018年第一2018.07.21-2021.07.20
4 肖辉继 独立董事 全人体发起创次股立东大大会会暨2018年第一2018.07.21-2021.07.20
5 刘兵族 独立董事 全人体发起创次股立东大大会会暨2018年第一2018.07.21-2021.07.20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3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序 姓名 在公司的任 提名人 选任情况 任期
号 职
1 余林松 监事会主席 全体发起人 创一立次大股会东大暨会2018年第2018.07.21-2021.07.20
2 陈平新 职事工代表监 会职工代表大 表20大18会年第一次职工代2018.07.21-2021.07.20
3 梁东华 职事工代表监 会职工代表大 表20大18会年第一次职工代2018.07.21-2021.07.20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 姓名 在公司的任职 选聘情况 任期
号
1 王海成 技董术事人长员、总经理、核心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07.21-2021.07.20
2 徐新孝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07.21-2021.07.20
3 朱根圣 员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07.21-2021.07.20
4 魏寨厚 财务总监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9.08.15-2021.07.20
5 王兰晓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0.02.25-2021.07.20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5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王成海 董事长、总经理
2 孔垂军 董事、河南鼎润研发总监
3 朱圣根 副总经理、研发中心负责人
4 罗宏国 研发经理
5 朱炳文 电子产品中心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关联关系 股 在间接持股股东的持股比 间接持有 持股数 持股比 限售期
例 公司股份 例
董事长、总 持有鼎宏骏盛69.02% 2,700.24
王成海 经理、核心 363.08持有新余鼎宏新0.58% 1.30 3,079.36 48.23% 36个月
技术人员 持有新余鼎为9.99% 14.73
孔垂军 董事、核心 -持有新余鼎为8.53% 12.58 12.58 0.20% 36个月
技术人员
余松林 监事会主 -持有新余鼎为2.81% 4.14 4.14 0.06% 36个月
席
陈新平 职工代表 -持有新余鼎为3.12% 4.60 4.60 0.07% 36个月
监事
徐孝新 副总经理 -持有新余鼎为10.41% 15.35 15.35 0.24% 36个月
副总经理、
朱圣根 核心技术 -持有新余鼎为5.10% 7.52 7.52 0.12% 36个月
人员
罗宏国 核心技术 -持有新余鼎为3.12% 4.60 4.60 0.07% 36个月
人员
罗宏霞 王成海之 579.60持有鼎宏骏盛30.98% 1,212.02 1,791.62 28.06% 36个月
配偶
王成江 王成海之 -持有新余鼎为4.16% 6.14 6.14 0.10% 36个月
弟
王成海之
曹明旭 姐王成珍 -持有新余鼎为4.16% 6.14 6.14 0.10% 36个月
的配偶
罗建兵 王成海配 -持有新余鼎宏新0.58% 1.30 1.30 0.02% 36个月
偶之兄
罗浩 王成海配 -持有新余鼎宏新0.58% 1.30 1.30 0.02% 36个月
偶之兄
副董事长、
王性德 副总经理 -持有新余鼎为20.81% 30.69 30.69 0.48% 36个月
(离任)
孔垂兵 孔垂军之 -持有新余鼎为3.12% 4.60 4.60 0.07% 36个月
兄
雷雯 王性德之 -持有新余鼎宏新1.45% 3.27 3.27 0.05% 36个月
子的配偶
罗德禄 罗宏国之 -持有新余鼎宏新0.29% 0.65 0.65 0.01% 36个月
父
李永琴 徐孝新之兄- 持有新余鼎为3.12% 4.60 4.60 0.07% 36个月
的配偶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
况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新余鼎为系发行人于2016年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余鼎为持有公司1,474,680股股票,持有比例为2.31%(发行前),限售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7日
投资额 961.00万元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管委会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成海
经营范围 制造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称
王成海 普通合伙人 96.00 9.99%
王性德 有限合伙人 200.00 20.81%
徐孝新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41%
孔垂军 有限合伙人 82.00 8.53%
朱圣根 有限合伙人 49.00 5.10%
曹明旭 有限合伙人 40.00 4.16%
王成江 有限合伙人 40.00 4.16%
陈新平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李永琴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股权结构 黄俊雯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罗宏国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孔垂兵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黄遵伟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王成文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曾永财 有限合伙人 30.00 3.12%
秦世磊 有限合伙人 29.00 3.02%
臧二军 有限合伙人 28.00 2.91%
余松林 有限合伙人 27.00 2.81%
张刘建 有限合伙人 20.00 2.08%
朱丽霞 有限合伙人 10.00 1.04%
合计 - 961.00 100.00%
除上述之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序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 备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1 鼎宏骏盛 39,122,631 61.27% 39,122,631 45.95% 36个月 -
2 罗宏霞 5,796,000 9.08% 5,796,000 6.81% 36个月 -
3 佛山凯智 5,217,391 8.17% 5,217,391 6.13% 12个月 -
4 王成海 3,630,776 5.69% 3,630,776 4.26% 36个月 -
5 东莞粤科 2,625,510 4.11% 2,625,510 3.08% 12个月 -
6 深圳联新 2,502,000 3.92% 2,502,000 2.94% 12个月 -
7 新余鼎宏新 2,256,522 3.53% 2,256,522 2.65% 36个月 -
8 新余鼎为 1,474,680 2.31% 1,474,680 1.73% 36个月 -
9 东莞玉一 1,224,490 1.92% 1,224,490 1.44% 12个月 -
东莞市东证
10 宏德投资有 - - 1,064,500 1.25% 24个月 -
限公司
11 部分网下限 - - 890,298 1.05% 6个月 -
售股份
小计 63,850,000 100.00% 65,804,798 77.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社会公众股 - - 19,335,202 22.71% — -
合计 63,850,000 100.00% 85,140,000 100.00% —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鼎宏骏盛 39,122,631 45.95% 36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2 罗宏霞 5,796,000 6.81% 36个月
3 佛山凯智 5,217,391 6.13% 12个月
4 王成海 3,630,776 4.26% 36个月
5 东莞粤科 2,625,510 3.08% 12个月
6 深圳联新 2,502,000 2.94% 12个月
7 新余鼎宏新 2,256,522 2.65% 36个月
8 新余鼎为 1,474,680 1.73% 36个月
9 东莞玉一 1,224,490 1.44% 12个月
10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1,064,500 1.25% 24个月
合计 64,914,500 76.24%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06.45万股,获配金额为2,136.4515万元。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发行数量 2,129.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
2 发行价格 20.07元/股
3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33.25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4 发行市盈率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5 发行市净率 2.4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6 发行后每股收益 0.60元/股(以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18元/股(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729.0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822.0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8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
位的验证情况 字[2020]第ZI10697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
年12月1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14.00万
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514.00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4,906.97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3,123.66万元
9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2)审计及验资费用900.00万元
细构成 (3)律师费用409.7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7.36万元
(5)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46.25万元
10 募集资金净额 37,822.06万元
11 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668户
12 超额配售选择权情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13 发行方式与认购情 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064,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
况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8,399,548,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
申购倍数约为4,680.60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90,500股,
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4881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8,081,321股,放弃认购数量9,17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为12,135,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135,000股,放
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9,17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21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53号)。公司上市后2020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随着我国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进程的加快,公司通讯连接器组件产品需求不断增加带动公司业绩逐步增长,公司预计2020年业绩将继续保持良好增长。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4,187.58万元-38,290.09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47.77%-65.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33.35万元-8,095.32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35.96%-50.0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3.33万元-7,565.30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32.40%-47.23%。
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预测结果,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公司外销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以及下游的主要应用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东莞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 588000013017969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769908600910160
股份有限公司 石碣支行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77008800001558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673073968196
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支行
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 252073859688
有限公司 分行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鼎通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因此,东莞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鼎通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袁炜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袁炜、章启龙
项目协办人:缪博宇
项目组其他成员:宋思源、高增羽、钟人富、刘凯、李红庆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袁炜先生,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天龙集团(300063)、宏川智慧(002930)和日丰股份(002953)等IPO项目,人福医药(600079)、中科英华(600110,现更名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恒基达鑫(002492)、南兴股份(002757)和新宝股份(002705)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章启龙先生,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国民技术(300077)、中顺洁柔(002511)、新宝股份(002705)和宏川智慧(002930)等IPO项目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恒基达鑫(002492)、新宝股份(002705)非公开发行项目,南兴股份(002757)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和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王成海还承诺: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2)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作出的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佛山凯智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佛山凯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孔
垂军、余松林、陈新平、徐孝新、朱圣根、罗宏国作出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孔垂军、朱圣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同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孝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7)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余松林、陈新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罗宏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其他股东东莞粤科、深圳联新、东莞玉一作出的承诺
其他股东东莞粤科、深圳联新、东莞玉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
定启动本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预案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2)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可采取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具体措施,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单个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本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则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
④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并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
B、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未达到30%的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本的0.5%,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9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控股股东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未达到30%的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2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50%。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公司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一)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回购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和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1)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律师国枫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地实现股东投资收益,公司就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安排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执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和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5)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企业/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企业/本人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3)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
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和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出具《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若发行人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鼎宏骏盛和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就公司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的事宜出具《关于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如因发行人的房屋存在产权瑕疵等原因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或其他不利影响,本企业/本人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因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等情形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
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
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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