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07元,募集资金总额 427,290,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49,069,708.0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8,220,591.9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5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9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案项目编号
1 连接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9,118.00 32,440.06 2018-411503-39-03-034438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82.00 5,382.00 2019-441900-39-03-022919
合计 44,500.00 37,822.06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对上述部分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项目剩余投资及置换已支付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的需求,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0,731,781.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金额
1 连接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60,731,781.26
合计 60,731,781.26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49,069,708.07 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发行费用40,813,392.17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982,730.99 元,剩余未支付发行费用4,273,584.91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0,731,781.26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982,730.99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4,714,512.25元。
以上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002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0,731,781.2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982,730.9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00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炜 章启龙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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