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光新材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6.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69,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0,029,726.4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9,130,273.5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第5517号验资报告。2020年8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募集资金 拟实施地址
投资总额
1 年产4,智00能0吨制新造型建绿设色项钎目焊材料17,860.00 杭州市余航杭路区8仁2号和街道启
2 新型连接材料设与项工目艺研发中心建 5,553.00 杭州市余航杭路区8仁2号和街道启
3 现有钎焊材料生目产线技术改造项 4,139.00 杭州市余航杭路区8仁2号和街道启
4 补充流动资金 4,361.03
合计 31,913.03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4,000吨新型绿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址
号
1 年产4,000吨新型绿色钎焊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启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口村余
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航路82号 政工出[2019]33号地块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公司基于战略发展规划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优化自动化产线布局,拟将“年产4,000吨新型绿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启航路82号公司现有厂区调整为毗邻的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口村余政工出[2019]33号地块。除此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等均保持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
六、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公司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0吨新型绿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1、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发挥公司现有资源优势,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开展,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2、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华光新材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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