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莱伯泰科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117,924.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资 建设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期
1 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 18,890.44 18,890.44 2年
项目
2 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 7,433.71 7,433.71 2年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629.70 9,629.70 2年
合计 35,953.85 35,953.85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莱伯泰科天津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天津市宝坻区中关村大道与西环北路交口中关村科技城展示中心213
营地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浩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 莱伯泰科持股100%
况
主营业务 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目前尚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莱伯泰科天津总资产986.56万元,净资产
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986.56万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13.44万元。(以上数据均为经审计
数据)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 增加前实施主 增加后实施主体 增加后实施
金金额(万元) 体 地点
北京莱伯泰科仪
分析检测智能化联 北京莱伯泰科 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津
用系统生产线升级 18,890.44 仪器股份有限 市
改造项目 公司 莱伯泰科(天津)
科技有限公司
实验分析仪器耗材 北京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
生产项目 7,433.71 仪器股份有限 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公司
北京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629.70 仪器股份有限 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公司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之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内容不变,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鉴于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根据莱伯泰科天津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12,500.00万元计入莱伯泰科天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莱伯泰科天津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13,500.00万元人民币,莱伯泰科天津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莱伯泰科天津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增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缴付出资。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莱伯泰科天津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莱伯泰科天津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计划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属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率。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相关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且新增的实施主体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基于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为13,500.00万元人民币,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的持股比例仍为100%,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莱伯泰科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招商证券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
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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