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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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2乐02鑫0年信第息二科次技临(上时海股)股东份大有会限之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张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2号楼304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Teo Swee Ann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875,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43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991,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表: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    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2    关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4.03    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4    关于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4.05    关于发行数量
        4.06    关于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4.07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4.08    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09    关于上市地点
        4.10    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4.11    关于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5      《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7      《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议案3至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3至议案10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与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2、《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
    
    3、《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各项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4.01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2关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3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4关于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5关于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6关于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7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8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09关于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10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4.11关于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861,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5、《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6、《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7、《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9、《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861,5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09,1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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