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5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82%,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28,256.86万股的0.18%。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除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1日,并同意以13.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99.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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