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0-00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3日,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2020年6月23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20)第 004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6,639,399.00 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2,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74,639,399.00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2,600万元变更为16,8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600万股变更为16,800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拟将《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 第三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经上海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0年5月28日经
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20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6,8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800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 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 出书面审核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定证券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
的媒体。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选定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报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公告。 日内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 日内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内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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