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1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6号)同意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福光股份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00,000股,发行后福光股份总股本为153,581,943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仅涉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1名股东,信息集团持有限售股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4%,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19年12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集团承诺将所持上述股份自2020年7月22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1年1月2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1年1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福光股份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福光股份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信息集团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关于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集团承诺将所持3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2.14%)自 2020 年7月22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1年1月21日。锁定期内,信息集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在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进行锁定。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严格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信息集团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福光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福光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公司持有的福光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公司担任福光公司股东期间,福光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必需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000,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18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福光股份 流通数量 数量(股)
(股) 总股本比例 (股)
1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 34,000,000 22.14% 34,000,000 0
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34,000,000 22.14% 34,00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34,000,000
合计 34,000,000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福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福光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福光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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