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9 证券简称:中国通号 公告编号:2020-024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7/2 2020/7/3 2020/7/3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12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589,819,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17,963,8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7/2 2020/7/3 2020/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投资有
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 对于其他持有公司 A 股的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0809077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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