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航亚科技 股票代码:688510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HYATECH CO.,LTD.
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3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
基金小镇B7栋401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亚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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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与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58,382,60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49,444,5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1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7)。截至2020年12月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34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3.3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外销收入预计下降50%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729.32 万元、15,980.29 万元、25,657.20万元及15,419.52万元,增长幅度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4,539.98万元、9,719.24万元、14,995.78万元及5,572.0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66%、60.82%、58.45%及36.14%,占比较大,主要销售区域包括欧洲、北美等。
全球经济放缓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因素等可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下游航空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占比较高的外销收入。受疫情影响,主要国际客户业绩出现下滑,根据MarketWatch、FlightGlobal披露,赛峰预计全年利润同比下滑1/3、GE航空二季度利润也同比下降约50%。受此影响,公司2020年全年外销收入预计下降50%左右。
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等相关国家出现了一定贸易摩擦,虽然尚未发生因出口地区政策、贸易摩擦等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的情况,但如果未来贸易摩擦加剧,或国际贸易政策、国际关系发生不利变化,也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境外采购的风险
公司在民用航空领域的下游客户包括赛峰、GE航空等国际主流航空发动机公司。基于航空产业链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和把控非常高,部分下游客户(主要为赛峰、GE航空)对供应商具有“穿透管理”的要求,即对公司提供的棒材原材料供应商也有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于该部分客户,公司采购的棒材需要在其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选择,例如维斯伯、ATI Materials 、TATA、TIMET等,名录中暂时没有中国棒材供应商,因此棒材进口金额较大,2019 年进口的棒材金额为2,988.32万元,进口占同类比为64.76%。同时基于公司生产效率、工艺选择等因素,公司也有部分刀具、模具等原辅材料通过境外供应商采购,相关刀具及模具国内也有配套供应商,但公司部分产品如使用相关国产替代原辅材料可能会致使生产效率降低。2019 年度,公司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按来源地区分类的比例为俄罗斯57.17%、美国16.23%、瑞典9.62%、德国5.37%。由于境外供应商的采购周期通常较长,如国际贸易政策(如中美贸易政策)、国际关系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可能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公司对“转包”业务模式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航空“转包”(subcontract)生产是全球航空飞机及发动机制造商普遍采用的一种基于“主制造商-供应商”的供应链合作模式。按照国际航空发展规律,航空飞机及发动机产品的输出方(如波音、GE 等)至少得向输入市场转包生产不低于20%的零部件转包生产份额,即“补偿贸易额度”。
在全球“转包”生产形式下,飞机及发动机制造商主要负责总体设计和细节设计,承担主要结构件和系统间设计和制造工作,并负责最后的总装。供应商根据主制造商需要参与具体各个部件的生产制造中。
根据全球民用航空飞机总体转包市场规模的有限公开信息,推算出全球目前航空发动机零部件总体转包业务的市场规模约为100亿美元左右,我国在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总体转包业务中市场份额占比不到10%,整体市场规模有限,其中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产品的转包规模更小。
报告期内,公司国际转包业务收入分别为 4,539.98 万元、9,719.24 万元、14,995.78 万元及 5,572.02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66%、60.82%、58.45%及36.14%,“转包”业务模式下的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公司对国际转包业务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同时,公司在我国民用发动机零部件的转包业务中还面临来自航发动力、航发科技等公司的竞争。如果因国与国之间政治及贸易等因素制约而使得转包市场规模增长缓慢或出现下降、及如果未来国内转包市场竞争加剧,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目前的营业收入中,航空相关业务的占比约为86%,医疗相关业务的占比约为14%。
报告期内,公司向航空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 8,571.07 万元、14,364.72万元、22,332.41万元及13,042.90万元,占当期该类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8.00%、98.81%、98.25%及98.69%。公司向医疗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814.52万元、1,287.49万元、2,552.58万元及1,806.80万元,占当期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2.82%、89.26%、87.18%及82.01%。两大业务领域集中度均较高。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航发集团下属科研院所工厂销售额较大,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3,825.97万元、4,170.62万元、6,729.40万元及7,336.9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9.32%、26.10%、26.23%及47.58%,未来关联销售比例可能上升。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或终端飞机制造商因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需求大幅下降,或下游医疗器械厂商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出现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波音B737MAX系列飞机停飞的风险
由于波音B737MAX飞机连续发生两次坠毁事故,自2019年3月开始,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陆续停飞了波音B737MAX飞机。下游终端产品的停飞事件逐渐传导至上游的发动机制造等领域,公司生产的部分压气机叶片装机于LEAP-1B发动机,而该发动机搭载于波音B737MAX飞机。2020年1-6月,波音B737MAX飞机停飞并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LEAP-1B发动机相关叶片销售量出现了大幅度下降。虽然公司同时供应空客A320NEO和波音B737MAX飞机所需的两款发动机LEAP-1A和LEAP-1B的压气机叶片,波音、空客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使得2020年1-6月公司LEAP-1A发动机相关叶片的销售量出现较大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LEAP-1B发动机相关叶片的销售下降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波音B737MAX系列飞机长期停飞,且LEAP-1A发动机相关叶片的销售增长无法抵消LEAP-1B发动机相关叶片销售的下降,则可能会对公司发动机零部件外销业务的拓展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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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06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航亚科技”,证券代码为“688510”;其中49,444,529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16日
(三)股票简称:航亚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5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5,838.260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46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444,52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8,938,07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92万股,其中华泰航亚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646万股,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323万股,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323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项目 序号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限售期
1? 严奇? 37,317,391? 36个月?
2? 阮仕海? 21,884,091? 36个月?
3?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12个月?
4?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444,666? 12个月?
5? 北京华睿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3,043? 12个月?
6? 江苏新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 12个月?
7? 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33,300? 36个月?
8? 无锡通汇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2个月?
有限 9? 吴兆方? 8,073,000? 12个月?
售条 10? 沈稚辉? 7,500,000? 36个月?
件的
股份? 11? 北京优能尚卓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956,522? 12个月?
12? 黄勤? 6,178,261? 36个月?
13? 朱国有? 4,000,000? 36个月?
14? 苏钢? 4,000,000? 12个月?
15? 齐向华? 3,000,000? 36个月?
16? 朱宏大? 1,500,000? 36个月?
17? 邵燃? 1,500,000? 36个月?
18? 无锡市金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12个月?
19? 钱海啸? 1,401,000? 12个月?
项目 序号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限售期
20? 郑琼? 1,202,000? 12个月?
21? 井鸿翔? 1,201,000? 36个月?
22? 查建新? 1,000,000? 12个月?
23? 张广易? 300,000? 36个月?
24? 丁立? 250,000? 36个月?
25? 庞韵华? 250,000? 36个月?
26? 李林位? 200,000? 12个月?
27?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55,334? 12个月?
28? 陈蓓? 53,000? 12个月?
29? 俞乐华? 49,000? 12个月?
30? 瞿锡中? 10,000? 12个月?
31? 苏丹? 6,000? 12个月?
32? 刘丽莉? 4,000? 12个月?
33? 许海珍? 1,000? 12个月?
总计 193,782,608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泰航亚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376个,所持股份数量为2,235,47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21%,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3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6,4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8.17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5,838.2608万元,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21.11亿元,不低于10亿元。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3,956.76万元;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5,760.44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HYATECH?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19,378.2608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25,838.2608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严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年1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年3月29日
公司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新东安路35号
邮政编码? 214142?
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燃气轮机零部件、精密机械
零部件、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产品特征特性检测服务。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航空涡扇发动
主营业务? 机压气机叶片、转动件及结构件(整体叶盘、机
匣、涡轮盘及压气机盘等盘环件、整流器、转子
组件等)、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等高性能零部件?
所属行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分
类代码:C37)?
联系电话? 0510‐81893698?
传真号码? 0510‐81893692?
互联网网址? www.hyatech.cn?
电子信箱? IRM@hyatech.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 黄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 0510‐81893698?
话?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严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严奇直接持有公司 19.26%的股份、通过华航科创控制公司5.17%股份,并通过与阮仕海、朱宏大等11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控制公司 24.54%股份。其中,《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各方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或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时应与严奇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严奇意见为准。综上,严奇合计控制公司 48.98%的股份,能够对董事会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严奇先生,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至2005年8月,历任无锡叶片厂处长、厂长兼党委书记等;2005年9月至2014年2月,历任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14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严奇 董事长 2019.02.22‐2022.02.21
2 阮仕海 董事 2019.02.22‐2022.02.21
3 邵燃 董事 2019.10.09‐2022.02.21
4 张敬国 董事 2019.02.22‐2022.02.21
5 贾红刚 董事 2019.02.22‐2022.02.21
6 苏阳 董事 2019.02.22‐2022.02.21
7 胡小平 独立董事 2019.12.26‐2022.02.21
8 张晖明 独立董事 2020.2.23‐2022.02.21
9 朱和平 独立董事 2019.12.26‐2022.02.21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监事3名,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提名人
1? 陈默? 监事会主席? 2019.02.22‐2022.02.21? 通汇投资?
2? 沈稚辉? 监事? 2019.02.22‐2022.02.21? 沈稚辉?
3? 汪强? 职工监事? 2019.02.22‐2022.02.2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朱宏大? 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2? 邵燃? 副总经理、航亚盘件执行董事? 2019.02.22‐2022.02.21?
3? 齐向华? 副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4? 李洁? 副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5? 薛新华? 副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6? 张广易? 副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7? 井鸿翔? 副总经理? 2019.02.22‐2022.02.21?
8? 黄勤?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02.22‐2022.02.21?
9? 高杰贞? 财务总监? 2020.03.05‐2022.02.21?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2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严奇? 董事长?
2? 邵燃? 董事、副总经理、航亚盘件执行董事?
3? 齐向华? 副总经理?
4? 李湘军? 医疗事业部副总经理?
5? 丁立? 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
6? 庞韵华? 叶片事业部副总经理?
7? 贺明? 整体叶盘产品经理?
8? 周敏? 叶片精锻主任工程师?
序号 姓名 职务
9? 杨春原? 理化实验室主任?
10? 张学良? 工程技术一部经理?
11? 赵朝刚? 机匣产品经理?
12? 季瑾? 特种工艺主任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数量:万股?
序=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注股 间接持股
号 数量 比例 数量 1 比例
1? 严奇? 董事长、核心技术 3,731.74? 14.44%? 3.33? 0.02%?
人员?
2? 阮仕海? 董事? 2,188.41? 8.47%? ‐? ‐?
3? 邵燃?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 0.58%? ‐? ‐?
核心技术人员?
4 注 注?苏阳? 董事? ‐? ‐? 2? 2?
5 注 注?贾红刚? 董事? ‐? ‐? 3? 3?
6? 沈稚辉? 监事? 750.00? 2.90%? ‐? ‐?
7? 黄勤? 副总经理、董事会 617.83? 2.39%? 30.00? 0.12%?
秘书?
8? 齐向华? 副总经理、核心技 300.00? 1.16%? ‐? ‐?
术人员?
9? 朱宏大? 总经理? 150.00? 0.58%? ‐? ‐?
10? 井鸿翔? 副总经理? 120.10? 0.46%? ‐? ‐?
11? 张广易? 副总经理? 30.00? 0.12%? 100.00? 0.39%?
12? 薛新华? 副总经理? ‐? ‐? 536.00? 2.07%?
13? 丁立?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0.10%? 60.00? 0.23%?
14? 庞韵华?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0.10%? 10.00? 0.04%?
15? 贺明? 核心技术人员? ‐? ‐? 4.00? 0.02%?
注1:严奇、黄勤、张广易、薛新华、丁立、庞韵华、贺明为华航科创合伙人,其间接持股
数量系按照各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间接持股未包含通过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注2:华睿互联持公司股份7.18%,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阳持股55%的北京华睿互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3:道丰投资持公司股份0.03%,根据工商信息,贾红刚在道丰投资中出资比例为12.06%。?
报告期内,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9,378.260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6,4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严奇 37,317,391 19.26% 37,317,391 14.44%
阮仕海 21,884,091 11.29% 21,884,091 8.47%
航发资产(SS) 20,000,000 10.32% 20,000,000 7.74%
伊犁苏新 18,444,666 9.52% 18,444,666 7.14%
华睿互联 13,913,043 7.18% 13,913,043 5.38%
新苏投资 12,000,000 6.19% 12,000,000 4.64%
华航科创 10,033,300 5.18% 10,033,300 3.88%
通汇投资(SS) 10,000,000 5.16% 10,000,000 3.87%
吴兆方 8,073,000 4.17% 8,073,000 3.12%
沈稚辉 7,500,000 3.87% 7,500,000 2.90%
优能尚卓 6,956,522 3.59% 6,956,522 2.69%
黄勤 6,178,261 3.19% 6,178,261 2.39%
朱国有 4,000,000 2.06% 4,000,000 1.55%
苏钢 4,000,000 2.06% 4,000,000 1.55%
齐向华 3,000,000 1.55% 3,000,000 1.16%
朱宏大 1,500,000 0.7741% 1,500,000 0.58%
邵燃 1,500,000 0.7741% 1,500,000 0.58%
无锡市金程创业投 1,500,000 0.7741% 1,500,000 0.58%
资有限公司
钱海啸 1,401,000 0.7230% 1,401,000 0.54%
郑琼 1,202,000 0.6203% 1,202,000 0.47%
井鸿翔 1,201,000 0.6198% 1,201,000 0.46%
查建新 1,000,000 0.5160% 1,000,000 0.39%
张广易 300,000 0.1548% 300,000 0.12%
丁立 250,000 0.1290% 250,000 0.10%
庞韵华 250,000 0.1290% 250,000 0.10%
李林位 200,000 0.1032% 200,000 0.08%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 55,334 0.0286% 55,334 0.02%
中心(普通合伙)
陈蓓 53,000 0.0274% 53,000 0.02%
俞乐华 49,000 0.0253% 49,000 0.02%
瞿锡中 10,000 0.0052% 10,000 0.00%
苏丹 6,000 0.0031% 6,000 0.00%
刘丽莉 4,000 0.0021% 4,000 0.00%
许海珍 1,000 0.0005% 1,000 0.00%
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 - - 6,460,000 2.50%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 - - 3,230,000 1.25%
公司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 - - 3,230,000 1.25%
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 - 2,235,471 0.87%
股份
小计 193,782,608 100% 208,938,079 80.8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49,444,529 19.14%
股
合计 193,782,608 100% 258,382,608 1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 严奇? 37,317,391? 14.44%? 36个月?
2? 阮仕海? 21,884,091? 8.47%? 36个月?
3?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7.74%? 12个月?
4?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444,666? 7.14%? 12个月?
5? 北京华睿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3,043? 5.38%? 12个月?
6? 江苏新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 4.64%? 12个月?
7? 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33,300? 3.88%? 36个月?
8? 无锡通汇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3.87%? 12个月?
9? 吴兆方? 8,073,000? 3.12%? 12个月?
10? 沈稚辉? 7,500,000? 2.90%? 36个月?
合计? 159,165,491? 61.60%? ‐?
六、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3名,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航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323万股
4、获配金额:26,389,100.00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6、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 个月。
(二)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3、获配股数:323万股
4、获配金额:26,389,100.00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6、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 个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获配股票数量:646万股
2、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00%
3、获配金额:52,778,200.00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航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以及对应资管计划参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万元) 持有份额比例 是否为发行
人董监高
1 严奇 董事长 1,885.00 37.62% 是
2 朱宏大 总经理 980.00 19.56% 是
3 井鸿翔 副总经理 480.00 9.58% 是
4 张广易 副总经理 338.00 6.75% 是
5 邵燃 董事兼副总经理 367.00 7.33% 是
6 薛新华 副总经理 480.00 9.58% 是
7 黄勤 董事会秘书兼副 480.00 9.58% 是
总经理
合计 5,010.00 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46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1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3.35倍(发行价格除以按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6元(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52元(按合并口径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778.20万元。
(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20年12月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0]B132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经我们审验,截至2020年12月9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6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7,782,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53,469,853.0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4,312,146.96元(大写:肆亿柒仟肆佰叁拾壹万贰仟壹佰肆拾陆元玖角陆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4,6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09,712,146.96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46.99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781.57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600.00
3 律师费用 471.70
4 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410.38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1 83.34
合计 5,346.99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7,431.2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7,42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
1?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46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292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100.8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1,008,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67.2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0,648,40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3,592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23,59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苏公W[2020]E1469 号)。上述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参考,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7610188000177007 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
件产能扩大项目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 78090122000156385 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
城支行 件产能扩大项目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 7809012200015575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同意担任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一)光大证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2151789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林剑云
项目协办人 王怡人
项目组成员 王如意、郑卫杰
联系人 王如意
(二)华泰联合证券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禹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B7栋401
电话 025-83387720
传真 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 唐逸凡、刘惠萍
项目协办人 原青青
项目组成员 唐澍、张博文、宋心福、吴韡、许楠、张鹏、廖君、柴奇志
联系人 唐逸凡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吕雪岩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六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自2000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乔治白(002687)首发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金安国纪(002636)、株冶集团(600961)、新五丰(600975)、阿科力(603722)、怡达股份(300721)等IPO项目以及双良节能(600481)再融资等项目的工作。
林剑云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六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5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担任永兴特钢IPO、姚记扑克IPO、大江股份定向增发等项目保荐代表人,恒星科技定向增发项目协办人、世茂股份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并曾负责或参与中国海诚等数十家企业的改制上市或新三板挂牌项目。
唐逸凡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副总裁,主持或参与了楚江新材、吴江银行、智能自控、广西广电、苏农银行等公司的首发、再融资项目。
刘惠萍女士,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业务四部执行董事,主持或参与了黑牡丹、通鼎光电、光一科技、亚邦染料、民和股份、山鹰纸业、扬农化工、中利集团、云海金属、长江电力等首发、再融资、公司债券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董事长,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8、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其还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遵守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华航科创的普通合伙人,严奇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无锡华航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航科创”)3.33万元出资,享有华航科创的利润分配比例为0.3319%,华航科创直接持有航亚科技10,033,300股股份,占航亚科技总股本的5.1776%。本人承诺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华航科创的合伙份额,也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变相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透过华航科创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
2、本人承诺在华航科创持有航亚科技股份期间持续担任华航科创的普通合伙人,不退出华航科创也不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3、本人确认华航科创的其他合伙人(张丽君、薛新华、张广易、朱静洁、丁立、黄勤、贺明、庞韵华)中不存在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与实际控制人严奇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朱国有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遵守的相关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与实际控制人严奇构成一致行动人且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作为实际控制人严奇的一致行动人及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邵燃、齐向华、沈稚辉、朱宏大、黄勤、张广易、阮仕海、井鸿翔承诺如下: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8、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遵守的相关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与实际控制人严奇构成一致行动人且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作为实际控制人严奇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邵燃、齐向华、丁立、庞韵华承诺如下: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航亚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航亚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航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航亚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航亚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发行价也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具体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航亚科技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航发资产、伊犁苏新、华睿互联、新苏投资、通汇投资、华航科创就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航亚科技,并督促航亚科技对相应情形进行公告。
同时,其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具体减持行为、公告义务等做出了具体承诺。
(六)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吴兆方、北京优能尚卓创业投资基金、苏钢、金程创业投资、钱海啸、郑琼、查建新、李林位、南京道丰投资、陈蓓、俞乐华、瞿锡中、苏丹、刘丽莉、许海珍承诺如下:
(1)自航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航亚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减持首发前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航亚科技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航亚科技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亚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航亚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严格按照前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主体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本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①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A.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B. 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D.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 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资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A.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B.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D.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B.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⑥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②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④上述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二·(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航空发动机及医疗骨科领域的高性能零部件制造商,专注于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航空发动机压气机叶片、转动件及结构件(整体叶盘、盘环件、机匣、整流器等)、医疗骨科植入锻件(髋臼杯及髋柄等精锻件)等高性能零部件。
公司结合多年的技术研发与项目实践经验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在精锻近净成形与精密机加工两大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了丰富的工程技术能力,并掌握了模具逆向设计及逆向制造、叶片前后缘自适应抛修、压气机毂筒组合加工技术、复杂曲面快速测量、整体叶盘叶型双面喷丸强化技术、榫槽精密加工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逐步形成了较强的工程化能力及产业化能力,打造了国内先进的高性能零部件专业化制造生产线。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快速发展,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在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研发及生产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利支持。
(2)公司面临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客户集中的风险”、“出口业务波动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及资质到期后不能续期的风险”等。此外,公司也存在“技术开发风险”、“产品质量控制风险”等风险,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公司将在继续维护好目前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客户;强化设计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维护良好的品牌声誉,以应对市场竞争、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密切关注下游行业需求变化,进一步增强产品设计研发的针对性、前瞻性;进一步拓展行业应用领域及产品线,创造更多的盈利增长点;将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减轻公司面临主要风险带来的影响。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 A 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巩固并提升自身优势,加大研发及市场开发力度,增强盈利能力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主业,把握机遇,培育与拓展市场整体服务优势,加快新工艺研发、市场推广及综合服务市场的能力,努力成为更为卓越的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关节制造商。公司将坚持走技术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提升技术研发实力,通过推动产品升级应对行业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同时积极把握行业内的业务机会以使公司保持稳定发展,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控,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持续注重成本、费用管控,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针对职能部门持续开展动员教育,减少浪费,控制费用增长幅度。公司将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把握本次募集资金契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打造全新的产业平台,以打造自动化、数字化的现代工厂为契机,推动和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扩宽高端产品链,提升产品覆盖率和辐射率。在现有研发实力基础上,以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为目标,持续增强研发实力,在产品性能、反求设计、基础技术提升等重点研发方向上取得进展,实现产品升级和拓宽产品链的产品创新目标,巩固并进一步提高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国内领先地位。
公司将充分利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推动产品升级,扩大公司生产能力,突破产能瓶颈,在原有市场份额基础上继续挖掘潜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奇承诺
“作为航亚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谨此对航亚科技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航亚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此对航亚科技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内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奇承诺
(1)航亚科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航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极力促使航亚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航亚科技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航亚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航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促使航亚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航亚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于本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本公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航亚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偿;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停止在航亚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航亚科技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航亚科技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3、持股5%以上的股东伊犁苏新、华睿互联、新苏投资、通汇投资、华航科创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航亚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偿;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航亚科技股份;
(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停止在航亚科技处领取股东分红。
4、持股5%以上的股东航发资产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航亚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及其一致行动人沈稚辉、阮仕海、黄勤、朱国有、齐向华、朱宏大、邵燃、井鸿翔、张广易、丁立、庞韵华出具了《关于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航亚科技主要从事航空发动机压气机叶片、航空发动机涡轮盘、压气机盘轴件、机匣、一体化设计的风扇及压气机整体叶盘、扩压器及导叶整流器等关键转动件及结构件;医疗骨科植入髋关节和膝关节精锻件业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独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现有业务、产品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品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2)本人担任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在航亚科技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承诺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即:
①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间接从事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以避免对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②如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航亚科技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但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竞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航亚科技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③若有第三方向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控制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承接。
(3)在本人作为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航亚科技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的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控制的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航亚科技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控制的公司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
(4)在本人作为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承诺不会利用航亚科技的大股东地位损害航亚科技及航亚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本人作为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航亚科技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奇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航亚科技(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航亚科技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航亚科技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航亚科技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航亚科技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航亚科技及航亚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航亚科技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航亚科技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将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航亚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航亚科技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航亚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航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航亚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航亚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航亚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航亚科技(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航亚科技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航亚科技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航亚科技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航亚科技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航亚科技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航亚科技的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航亚科技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航亚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航亚科技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航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航亚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航亚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航亚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航亚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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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 ?月? ? ?日? ?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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