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之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酒彦先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新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任董事候选人酒彦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够胜任董事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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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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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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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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