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伟创电气 股票代码:688698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Veichi Electric Co., Ltd.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10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0年12月28日
特别提示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6,623,9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35%,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0.7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3.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2.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20年12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26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33.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汇川技术和信捷电气,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的市场竞争风险主要体现在所处行业市场集中度高、与外资品牌技术差异以及产品类别丰富程度较低等三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集中度高导致市场竞争压力大
目前,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外资企业如西门子、ABB、安川、松下等企业凭借品牌、技术和资本优势,占据大部分国内市场。在低压变频器领域,根据工控网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低压变频器行业前十强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达到74.6%,前十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占据了7席,合计市场占有率为58.8%。伺服系统方面,2019年伺服系统行业前十强企业市场占有率为78.5%,外资品牌仍然占主导地位,2019年外资品牌市场占有率达到60.0%。截至2019年末,根据测算,公司在我国变频器和伺服系统总体市场上占有率仍然较低,分别为 1.8%、0.55%。若未来国内外市场整体增速放缓,则同行业之间竞争压力将会加大,在国外品牌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背景下,公司获取更多市场份额的难度则会进一步增加。
2、与行业龙头企业技术投入规模及整体技术水平仍有差距
受限于公司营业收入的规模,公司技术研发投入金额较低,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投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例如瑞士Asea Brown Boveri集团公司(ABB),2019年度研发投入为11.98亿美元,公司同年度研发投入为4,295.47万元,仍有较大差距。此外,变频器等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由于集成度高,产品设计和工艺复杂,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大批量生产出可靠性和稳定性高的产品,进而对生产工艺、元器件性能和制造水平进行持续提升。发行人的产品和国外品牌的优秀产品相比,在长期使用和严苛环境下,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仍有差距。
3、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类别丰富程度较低
以 ABB、西门子为代表的欧美品牌和以松下、安川为代表的日系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各类产品线基本均有相应产品。其中,外资品牌在变频器低中高各类电压等级产品均有涉及,而公司以低压变频器为主,且在伺服系统、运动控制器和各类电机产品的丰富度也显著弱于外资品牌以及国内同行业领先企业汇川技术。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涉足更多细分产品类别和相应的市场,将会更多地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进行竞争。如果公司不能够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强化服务体系、推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产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则会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出现销售不及预期或打价格战的被动局面,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稳定性,公司市场占有率也将面临无法持续提升的风险。
(二)IC芯片、IGBT等电子元器件进口依赖风险
受当前国内电子元器件研发和制造水平制约,公司原材料中的部分高端电子元器件,如IC(集成电路)芯片、部分型号产品配置的IGBT模块等重要原材料目前需要使用进口产品,系公司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所需重要零部件。2019年度,集成电路芯片采购额占年原材料采购总额比重为7.85%,包含IGBT在内的模块类采购额占比为21.49%,目前公司生产所需IGBT产品基本可以实现国产自主品牌替代,但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尚无具备竞争力及性价比良好的国产替代方案,所进口的芯片基本来自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芯片企业。工控自动化产品使用的芯片通常制程工艺在14纳米以上,在全球市场的需求量较大,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外资厂商减产,公司将面临核心电子元器件货源供应不足或者采购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变频器、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IGBT、集成电路、电容类、低压电器、磁性器件、PCB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0.70%、89.30%、86.61%和85.97%。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并将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若公司不能有效的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面临下降风险。假设直接材料成本提升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利润将分别减少172.27万元、192.66万元、235.03万元和133.99万元,降幅对应为5.03%,4.59%、3.75%和2.36%;假设直接材料成本提升5%,则营业利润将分别减少861.33万元,963.29万元、1,175.10万元和669.94万元,降幅对应为25.16%,22.94%、18.75%和11.8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分别为41.11%、39.60%和39.42%和40.84%。如果直接材料成本上升,而公司销售价格不能同步提高,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将会下滑,假设直接材料总体价格提升 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54个百分点、0.55个百分点、0.54个百分点和0.52个百分点;若直接材料总体价格提升5%,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相应下降2.69个百分点、2.74个百分点、2.70个百分点和2.61个百分点。直接材料价格上涨将会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显著不利影响。
(四)变频器行业专机及伺服系统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主要分为变频器和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其中变频器根据下游适用行业范围分为通用型变频器和变频器行业专机,其中行业专机产品系基于通用变频器产品为基础研发的用于特定细分行业机械
设备,具备一定功能集成的专用工业控制设备。
报告期内,变频器行业专机、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的销售占比持续提升。2017年度,通用型变频器、变频器行业专机和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占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94%、40.36%和 6.06%,这一比例在 2019 年变动为39.35%、47.87%和 12.19%。从销售金额来看,公司的通用型变频器销售收入近三年保持平稳,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变频器行业专机和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
从下游细分市场来看,报告期内起重、建筑机械、轨道交通、矿用设备等行业内对机械设备的新增投资和更新换代需求促进了发行人变频器行业专机的销售收入增长,若未来国内相关行业增速放缓或市场规模萎缩,将会导致公司现有变频器行业专机产品销售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甚至发生销售收入下滑的情形。
(五)下游市场景气度下降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变频器和伺服系统与运动控制器是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广泛应用于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机床、压缩机、塑胶、光伏供水等各个行业。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需求与宏观经济波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下游行业客户预计业务可能会下滑则会减少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投资,并相应减少对本公司产品的需求。
公司的变频器产品中的通用变频器,其下游应用行业范围相对广泛,此类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下游工业制造业整体景气度相关性相对较高。2017年度、2018年度和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通用变频器产品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6,925.14万元、17,860.95万元、17,133.98万元和9,080.43万元,2019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减少了726.97万元。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增大,受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和疫情影响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增速维持在较低水平甚至下行,或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资本支出大幅放缓,将会导致对各类机械设备新增投资或更新的需求降低,则会对公司的通用变频器产品需求带来不利影响,通用变频器产品销售收入存在增长压力较大或收入继续下滑的情形。
(六)新产品开发风险
从新产品开发技术层面来看,伴随着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智能化、节能降耗的需求提升,工业自动化产品向着智能化、微型化、网络化和集成化方向发展,变频器的技术迭代周期由以前的5-8年向更短时间发展,行业参与者需要持续不断地开展研发活动来提升产品性能,保持竞争力。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3,383.82万元、3,673.55万元和4,295.48万元,并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投入多机传动类变频器产品开发,2020年1-6月累计支出研发费用1,920.02万元。新一代产品拟投入的下游应用领域将对产品的综合性能、可靠性和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若产品综合性能不及预期,公司的研发投入将无法获得回报,将对公司业绩造成显著不利影响。
从新产品开发市场层面来看,公司开发各类工控自动化产品通常都需要在前期将资源投入到下游细分行业客户,通过系统的需求分析来掌握下游行业的相关工艺细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开发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公司目前依然有多个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持续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若对客户需求把握不准确,所布局的相关行业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产品并没有获得目标客户群广泛认可,都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建设“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19,110.33万元和7,199.53万元。其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计划新增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产能45万台/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收入和利润。上述两个项目建设期为两年,第三年开始新增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金额合计最高将达到1,499.71万元。公司对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分析只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能力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判断。如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链上下游、技术水平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因市场竞争、行业细分市场开发效果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业绩增长放缓对新增产能需求不足,则将导致公司募投项目出现产能利用率不足,募投项目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回收期延长的情形。
(八)印度市场贸易政策风险
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印度市场收入分别为2,905.19万元、1,916.07万元、318.90万元和401.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09%、5.45%、0.73%和1.56%。印度市场收入减少主要受印度政府扶植本国光伏产业发展和鼓励“印度制造”相关政策的推行下,公司印度大客户Shakti Pumps (India) Limited采购的光伏水泵逆变器规模大幅减少所致。公司目前仍然在印度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发生印度政府推行新的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印度机械设备制造商进口中国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或公司自身在当地市场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公司在印度地区销售收入增长将面临不利影响。
(九)轨道交通行业专机产品毛利率较低对盈利情况存在不利影响的风险
2019年度,发行人轨道交通变频器行业专机产品销售收入系向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时代电气”)销售的DC600型轨道交通客车电源系列产品,合计金额2,466.58万元,占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53%。公司2019年度首次进入轨道交通行业,对中车时代电气的DC600产品销售额
占2019年直销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3.88%,是直销业务2019年实现增长的主
要因素之一。
DC600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内时速160km动车组车厢或普速车厢,系发行人基于中车时代电气提供原型机样品和相关材料清单,在满足客户统型条款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技术和工艺,对原型机进行产品结构设计和硬件开发,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业专机产品。受生产规模不大、采购成本偏高及客户议价等因素影响,该款产品2019年度毛利率为2.16%,而同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9.42%和39.19%。根据公司与中车时代电气于2018年6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应对未来产品市场售价持续走低趋势,自协议签署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公司应争取降价3%-5%。因此,对于该款产品若公司未来不能降低生产成本或提升销售价格,将导致DC600产品存在毛利率维持低水平甚至产生亏损的风险,从而给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若公司未来不再向中车时代电气销售 DC600 产品,则会对公司直销业务收入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3215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31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8,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662.3988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伟创电气”,证券代码为“68869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9日
(三)股票简称:伟创电气;股票扩位简称:伟创电气
(四)股票代码:688698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80,000,000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5,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36,623,98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43,376,012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50,000 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4,500,000股,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2,25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2,250,000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4,500,000股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3,433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44 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26,01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9%,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5%,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3.6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9.35 亿元,公司 2018 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51.05万元和5,755.38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4,623.55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VeichiElectric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3,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079946869P
法定代表人 胡智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年10月1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年7月25日
住所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1000号
邮政编码 215000
电话 0512-66171988
传真 0512-66173610
互联网网址 www.veichi.com
电子邮箱 hewanzhu@veichi.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董 贺琬株
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 0512-66171988
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气成套控制设
备、光伏系统控制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工
业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电焊机、机电设备、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制品;智能控制软件
及系统集成的研发、设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变频器、伺服系统与运动控制
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的产品种类
丰富,包括0.4kW至1,200kW的变频器、50W
主营业务 至55kW的伺服系统、运动控制器、PLC和HMI,
产品广泛应用于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机
床、压缩机、塑胶、光伏供水、建材、机器人/机
械手、印刷包装、纺织化纤、冶金、市政、石油、
化工等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40仪器仪
表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伟创,持有发行人125,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92.5926%。除持有伟创电气股份外,深圳伟创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伟创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7160046F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领亚工业园1号
厂房三层3A
法定代表人 胡智勇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实收资本 5,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电气电力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05年7月1日
经营期限 永续
项目 2019年12月31 2020年6月30日
日/2019年度 /2020年1-6月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16,681.91 16,665.86
(母公司报表) 净资产 16,659.41 16,663.39
净利润 70.70 878.98
审计情况 已经大信会计师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胡智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49.5320%的股权,通过深圳伟创间接持有公司 45.8630%的股份,通过金致诚间接持有公司 0.5019%股份,通过金昊诚间接持有公司 0.5393%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6.9042%;同时胡智勇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担任金致诚及金昊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全面统筹安排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胡智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基本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2、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胡智勇通过深圳伟创间接持有公司34.3972%的股份,通过金致诚间接持有公司0.3764%股份,通过金昊诚间接持有公司0.4044%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35.1780%;控股股东深圳伟创直接持有公司69.4444%的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胡智勇
49.5320% 14.5600% 13.5500%
深圳伟创 金昊诚 金致诚
69.4444% 22.7.7777788%%2.7778%
伟创电气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6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
1 胡智勇 董事长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2 莫竹琴 董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3 骆鹏 董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4 钟彦儒 独立董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5 鄢志娟 独立董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6 唐海燕 独立董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监事提名人 任期
1 彭红卫 监事会主席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2 陶旭东 监事 深圳伟创 2019.6-2022.6
3 吕敏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6-2022.6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胡智勇 总经理 2019.6-2022.6
2 莫竹琴 副总经理 2019.6-2022.6
3 贺琬株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9.6-2022.6
(四)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入职时间 主要研究领域
2005年7月入职深圳伟创,2013 变频器、伺服
1 胡智勇 董事长、总经理、 年 10 月开始同时兼任伟创有限 系统与运动控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制器技术和产
品的研究
2006年4月入职深圳伟创,2013 变频器、伺服
2 骆鹏 董事、研发中心总 年 10 月开始同时在伟创有限任 系统与运动控
监、核心技术人员 职 制器技术和产
品的研究
监事、研发中心软 2011年1月入职深圳伟创,2017 变频器产品软
3 陶旭东 件工程师、核心技 年9月开始在伟创有限任职 件的研究
术人员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 2015年6月入职深圳伟创,2018 变频器、伺服
4 黎国才 师、核心技术人员 年9月入职伟创有限 系统软件技术
的研究
序号 姓名 职位 入职时间 主要研究领域
变频器、伺服
5 何承曾 研发中心硬件部经 2013年9月入职深圳伟创,2017 系统与运动控
理、核心技术人员 年9月开始在伟创有限任职 制器硬件的研
究
6 朱小超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 2011年7月入职深圳伟创,2017 伺服系统软件
师、核心技术人员 年9月开始在伟创有限任职 的研究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债
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当前任职 间接持股主体 间接持股比例
深圳伟创
胡智勇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金致诚 35.1780%
金昊诚
莫竹琴 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伟创 7.5083%
骆鹏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深圳伟创 7.5083%
彭红卫 监事会主席 金昊诚 0.0694%
陶旭东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金致诚 0.0833%
吕敏 职工监事 金昊诚 0.0278%
贺琬株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金昊诚 0.5000%
黎国才 核心技术人员 金昊诚 0.3472%
何承曾 核心技术人员 金致诚 0.1111%
朱小超 核心技术人员 金致诚 0.0833%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根据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与上述人员持有直接持股主体
的出资额比例相乘计算所得。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且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前,金致诚和金昊诚系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激励相应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一)苏州金致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致诚持有发行人5,000,000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3.7037%,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2.7778%,金致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金致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 1,081万元
实收资本 1,081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郭巷街道1000号3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郭巷街道1000号3楼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无开展实际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不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1,083.41 1,081.04
(万元) 净资产 1,078.65 1,078.66
净利润 -2.35 28.01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金致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 出资额(元) 出资比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姓名 型 例
1 胡智勇 普通合伙人 1,464,755.00 13.55%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2 张祚维 有限合伙人 972,900.00 9.00% 国内销售中心行业总监
3 黄孟先 有限合伙人 864,800.00 8.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理
4 胡佑旺 有限合伙人 432,400.00 4.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监
5 张磊 有限合伙人 324,300.00 3.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监
6 陈长河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监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 出资额(元) 出资比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姓名 型 例
7 高慧斌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理
8 许红军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监
9 王满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理
10 何承曾 有限合伙人 432,400.00 4.00% 研发中心硬件部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11 朱小超 有限合伙人 324,300.00 3.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12 陶旭东 有限合伙人 324,300.00 3.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13 刘颖钊 有限合伙人 324,300.00 3.00% 产品线产品经理
14 王凯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产品线产品经理
15 吴振青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工艺开发部经
理
16 邹先俊 有限合伙人 81,075.00 0.75%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工
程师
17 王祖安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集成开发经理
18 唐锋 有限合伙人 324,300.00 3.00% 研发中心硬件工程师
19 叶振华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20 张会迎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21 陈甫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集成开发经理
22 章健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23 胡杰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采购部经理
24 唐新红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25 朱小东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研发中心中试部经理
26 李林军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研发中心集成开发经理
27 王磊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研发中心集成开发经理
28 何洁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研发中心硬件工程师
29 胡秀文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研发中心结构工程师
30 闫圣坤 有限合伙人 118,910.00 1.1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1 何劲贤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集成开发经理
32 卫才博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中试工程师
33 杨宾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4 韦荣根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产品线产品经理
35 潘辉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中试工程师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 出资额(元) 出资比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姓名 型 例
36 陈伦辉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中试工程师
37 杨忠胜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研发中心硬件工程师
38 谌超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硬件工程师
39 吕校华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结构工程师
40 王双锋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研发中心结构工程师
41 史梁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行业部产品经理
42 任文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行业部产品工程师
43 彭志然 有限合伙人 21,620.00 0.20% 行业部应用开发工程师
44 代仰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行业部应用开发工程师
45 彭贤斌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国际业务部大区经理
46 陈晓辉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行业部销售经理
47 李治旺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国际业务部销售经理
48 陈琪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研发中心工艺开发工程
师
49 祁顺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供应链中心质量工程师
50 马洪涛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信息管理部经理
合计 10,810,000.00 100.00% -
(二)苏州金昊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昊诚持有发行人5,000,000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3.7037%,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2.7778%,金昊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金昊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年1月19日
注册资本 1,081万元
实收资本 1,081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郭巷街道1000号3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郭巷街道1000号3楼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无开展实际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不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万元)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总资产 1,083.84 1,081.04
净资产 1,078.22 1,078.23
净利润 -2.78 28.01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金昊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 名
1 胡智勇 普通合伙人 1,573,936.00 14.56%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2 贺琬株 有限合伙人 1,945,800.00 18.00%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3 黎国才 有限合伙人 1,351,250.00 12.5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
师、核心技术人员
4 刘小兵 有限合伙人 864,800.00 8.00% 产品线总监
5 刘泽福 有限合伙人 540,500.00 5.0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6 彭红卫 有限合伙人 270,250.00 2.50% 质量管理部总监
7 胡灯花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
理
8 於勇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
监
9 邱燕文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技术服务部经理
10 王仙桥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总
监
11 曾宣汜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
理
12 唐海风 有限合伙人 216,200.00 2.00% 行业部总监
13 罗俊杰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人事行政部经理
14 张兵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国内销售中心大区经
理
15 张选亮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16 李超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行业部产品经理
17 黄浩 有限合伙人 81,075.00 0.75% 行业部产品经理
18 龙亮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19 李辉 有限合伙人 162,150.00 1.50% 国际业务部经理
20 凡佳慧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机床行业销售
总监
21 刘维金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22 温歆丰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 名
23 马小庆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24 陈奇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国内销售中心助理
25 刘安静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人事行政部经理
26 蒙飞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供应链中心经理
27 吕敏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财务部经理
28 邢斌 有限合伙人 108,100.00 1.00% 行业部销售经理
29 谢善跃 有限合伙人 81,075.00 0.75% 行业部产品经理
30 柯志平 有限合伙人 81,075.00 0.75% 产品线质量经理
31 周文彬 有限合伙人 81,075.00 0.75%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
工程师
32 邹文燕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
工程师
33 郑雷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4 沙登卓 有限合伙人 58,374.00 0.54%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5 张力恒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6 张志鑫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
37 张国兴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研发中心测试工程师
38 梁甫荣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国内销售中心销售经
理
39 潘加宁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国内销售中心销售经
理
40 张锋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国内销售中心区域经
理
41 程锋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
工程师
42 林首文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
工程师
43 田永强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技术服务部应用开发
工程师
44 江仕荣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行业部销售经理
45 刘发平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行业部销售经理
46 陈立明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行业部产品工程师
47 于平 有限合伙人 86,480.00 0.80% 行业部应用开发工程
师
48 邢亚乐 有限合伙人 75,670.00 0.70% 行业部经理
49 蔡清华 有限合伙人 64,860.00 0.60% 战略规划部市场与战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 名
略分析师
合计 10,810,000.00 100.00% -
金致诚与金昊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3,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序 股东类别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自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日上市起)之
1 深圳伟创 125,000,000 92.59% 125,000,000 69.44% 36个月
2 金致诚 5,000,000 3.70% 5,000,000 2.78% 36个月
3 金昊诚 5,000,000 3.70% 5,000,000 2.78% 36个月
4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 - - 2,250,000 1.25% 24个月
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
5 板伟创电气1号 - - 4,500,000 2.50% 12个月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6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 1,626,012 0.90% 6个月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36,623,988 20.35% -
合计 135,000,000 100.00% 180,0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自上市之日起)
1 深圳伟创 125,000,000.00 69.44% 36个月
2 金昊诚 5,000,000.00 2.78% 36个月
2 金致诚 5,000,000.00 2.78% 36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3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4,500,000.00 2.50% 12个月
划
4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00 1.25% 24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5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47,510.00 0.03% -
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 -
6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8,008.00 0.02%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
6 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 38,008.00 0.02%
份有限公司
6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 38,008.00 0.02% -
商银行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33,257.00 0.02% -
金计划-农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 -
7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33,257.00 0.02%
份有限公司
7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 33,257.00 0.02% -
商银行
合计 142,011,305.00 78.9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2,25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0%,跟投金额为2,418.75万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初始认购规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不 新股配售经 限售期限
投资者名称 模(万元) (万股) 含佣金)(万 纪佣金(万 (自上市之
元) 元) 日起)
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 225.00 225.00 2,418.7500 - 24个月
公司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参与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伟创电气1号资管计划”)。
2020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伟创电气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号 额(万元) 额占比
1 胡智勇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200.00 20.34%
2 贺琬株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100.00 18.64%
3 宋奇勋 国际业务部总监 600.00 10.17%
4 莫竹琴 董事、副总经理、供应链中心总监 450.00 7.63%
5 骆鹏 董事、研发中心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300.00 5.08%
6 左洪浪 国内销售中心总监 300.00 5.08%
7 李辉 国际业务部经理 300.00 5.08%
序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号 额(万元) 额占比
8 邓雄 产品线总监 300.00 5.08%
9 张江红 起重行业总监 200.00 3.39%
10 陈金 印刷包装行业总监 150.00 2.54%
11 唐红兵 机床与压缩机行业总监 150.00 2.54%
12 刘小兵 产品线总监 120.00 2.03%
13 廖志成 供应链中心制造部副总监 120.00 2.03%
14 黎国才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110.00 1.86%
15 朱小超 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1.69%
16 邱燕文 技术服务部经理 100.00 1.69%
17 胡杰 采购部经理 100.00 1.69%
18 何承曾 研发中心硬件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1.69%
19 凌子坚 电机部副总监 100.00 1.69%
合计 5,900.0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已于2020年11月3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ND925)。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
伟创电气1号资管计划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初始认购股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
投资者名称 (万股) (万股) (不含佣金) 经纪佣金 限售期
(万元) (万元)
国泰君安君享科
创板伟创电气1 450.00 450.00 4,837.5000 24.1875 12个月
号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7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33.62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2元(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8,37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5-00032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544.3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1 保荐承销费 4,244.22
2 审计及验资费 1,089.62
3 律师费 716.98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29.25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64.32
合计 6,544.39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1,830.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6,776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4,5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75.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95.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95.00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3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4987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27.991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086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086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大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5-0036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5-0001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利润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大信会计师审阅,并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5-00011号)。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61,534.18万元,负债总额为28,458.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33,075.22万元。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1,929.4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96.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73.64万元。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82.33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9,644.55万元,同比增长29.8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加为2,202.98万元,同比增长42.42%。2020年2月上旬,公司较早实现复工复产,在疫情期间积极保障下游行业机械设备对工控自动化产品的需求,包括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所使用的加工、包装机械等各行业机械设备对公司的产品需求同比增长,公司产品订单获取情况良好。从产品结构来看,2020 年 1-9 月变频器行业专机实现销售收入19,997.8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51%,主要在起重、空压机、石油、光伏扬水等细分行业市场销售额同比增长良好;通用型变频器实现销售收入13,719.1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87%,维持了稳定发展趋势;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实现销售收入7,177.71万元,同比增长102.12%,主要受益于包装机械和电液伺服行业对公司产品需求显著增长。同时,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1-9月线下商务往来和差旅办公支出等费用支出减少,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全年预计经营情况
公司基于目前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初步核算2020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53,509.46万元至55,089.45万元,同比增长19.91%至23.4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8,279.74万元至8,524.22万元,同比增长43.86%至48.1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13.95万元至8,147.63万元。公司2020年全年预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实现较好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自2020年2月份以来积极复工复产,保障下游客户各类型机械设备对工控自动化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推进既定发展战略,产品在下游行业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保持营收稳健增长。
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 32250199759400000814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科技支行 44250100019000001377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 89050078801800001306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 89050078801600001307
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郭巷支行”)为我行所辖支行,我行承担对所
有管辖支行的管理职能,具有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文本的权限。
建行苏州郭巷支行为隶属于我行的下级支行,主要经办具体业务,无公章,有关协议、合同
等文本均需以我行名义对外盖章出具。我行与贵司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在建行苏州郭巷支行开立,由建行苏州郭巷支行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并具体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建行苏州郭巷支行因该账户进行的开立和管理行为我行均
予以认可。”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徐慧璇、彭晗
联系人 徐慧璇
联系电话 021-23976043
项目协办人 王天琦
项目组成员 赵钟洪、周铸拉娃、季科科、彭博怡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伟创电气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徐慧璇、彭晗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徐慧璇女士: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负责及参与了德尔未来可转债、华中数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精机重大资产重组、中集集团B转H、南山控股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基地B股、物产中拓非公开发行、振华重工非公开发行、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正泰电器IPO、浙富股份IPO、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等项目。2012年负责的中集集团B转H项目被评为2012年度新财富最佳创新项目。
彭晗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保荐了粤桂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物产中大重组暨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中原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德尔家居IPO项目、天沃科技 IPO项目、德尔未来可转债项目、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项目、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天健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张家界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沃科技公司债项目、物产中大公司债项目、中集集团B转H项目、中航光电非公开发行项目、岳阳林纸配股等项目。曾获得深圳证券业协会和《资本圈》杂志创新奖。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自伟创电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伟创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伟创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伟创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伟创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伟创电气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伟创电气股票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伟创电气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金致诚、金昊诚承诺如下:
“1.自伟创电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伟创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伟创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伟创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伟创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伟创电气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伟创电气股票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伟创电气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宋奇勋、邓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莫竹琴、骆鹏、贺琬株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彭红卫、陶旭东、吕敏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胡智勇、骆鹏、陶旭东、黎国才、何承曾、朱小超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胡智勇、莫竹琴、骆鹏、宋奇勋、邓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伟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
回的相关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讨论通过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伟创电气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伟创电气股东大会批准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伟创电气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伟创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伟创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一、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核心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
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
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
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
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伟创电气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伟创电气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伟创电气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4月13日,伟创电气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伟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伟创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伟创电气股东大会审议;
(3)如本人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伟创电气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伟创电气指定账户;
(4)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伟创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伟创电气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伟创电气股份(如有)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伟创电气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伟创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伟创电气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伟创电气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康达律师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作为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所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5-00362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41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37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4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39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以及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5-00005号验资报告专项复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伟创电气聘请的验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3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4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5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8]48470007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2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3 号、瑞华深圳验字[2019]48470005号、瑞华验字[2019]484700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对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招股说明书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为伟创电气出具的《苏州伟创电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苏州伟创电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0638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伟创电气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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