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袁明旭为公司第二届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经了解袁明旭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袁明旭先生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袁明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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