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6 证券简称:路德环境 公告编号:2020-015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
期E区4栋3F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9
普通股股东人数 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7,585,94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7,585,94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40.925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0.925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发起召集,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季光明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程润喜先生、徐单婵女士及独立董
事曾国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冯胜球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菁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吴军先生和
胡卫庭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胡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7,581,000 99.9868 4,949 0.0132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7,581,000 99.9868 4,949 0.0132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37,581,000 99.9868 4,949 0.0132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公 32,181,000 99.9846 4,949 0.0154 0 0.0000
司
《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草
案)》
及其摘
要的议
案
2 关于公 32,181,000 99.9846 4,949 0.0154 0 0.0000
司
《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实施
考核管
理 办
法》的
议案
3 关于提 32,181,000 99.9846 4,949 0.0154 0 0.0000
请股东
大会授
权董事
会办理
公 司
2020年
限制性
股票激
励计划
相关事
宜的议
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季光明先生、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吴军先生对涉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1、议
案2、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4、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姜应和先生受其
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
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绍华、秦为径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
报备文件:
1、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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