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材料,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
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0,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贵翔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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