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2020年10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该议案由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和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除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台湾地区人员外,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一名中国台湾地区人员是公司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可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授予日,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3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按51.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12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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