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外出借资金是为了解决瑞联制药的安全防护距离内尚有居民居住而无法动工相关问题,最终是为了瑞联制药能够尽快的开展运营生产和公司医药业务的长远发展,这与公司业务的战略布局是一致的。此次对外提供借款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借款方和担保方均为国资控股,违约风险较小。且此次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对外出借资金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搬迁进度和借款方、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渭南市高新区财政局的财
政预算列支情况,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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