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由8.8元/股调整为8.72元/股。
二、对《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5日,授予价格为8.72元/股,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97.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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