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49.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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