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0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马可(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6日(四)现场检查人员
马可(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上市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上市公司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赛诺医疗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赛诺医疗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赛诺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同时实地走访了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赛诺医疗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赛诺医疗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2020年各季度报告,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现场检查,赛诺医疗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10月,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2020年11月,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示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司主要产品不在本次带量集中采购范围内。上述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可能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2020年11月11日,公司已对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下降、市场占有率下降、医保报销比例不确定、医院使用及不能进入新轮次集采的风险进行披露。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对于可预见的行业趋势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避免行业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波动,并持续做人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赛诺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赛诺医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人认为:自上市以来,赛诺医疗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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