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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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解除限售/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净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考核指标。净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都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地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业绩考核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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