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解除限售/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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