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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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并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二)公司人事行政部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负责执行具体考核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100%                       70%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的第一类   限售/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及第二类   第二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限制性股   限售/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4%
         票      第三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限售/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的第一类   限售/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4%
      及第二类   第二个解除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限制性股   限售/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票
    
    
    注:“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口径与“净利润”指标一致。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登记事宜。若当期公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所设定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归属。
    
    (二)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对于任职于控股子公司浙江蓝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还包括控股子公司浙江蓝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100%                         70%
               第一个解
      首次授   除限售/归    2021年净利润达到350万元       2021年净利润达到245万元
      予的第     属期
      一类及   第二个解
      第二类   除限售/归    2022年净利润达到600万元       2022年净利润达到420万元
      限制性     属期
       股票    第三个解
               除限售/归    2023年净利润达到900万元       2023年净利润达到630万元
                 属期
      预留授   第一个解
      予的第   除限售/归    2022年净利润达到600万元       2022年净利润达到420万元
      一类及     属期
      第二类   第二个解
      限制性   除限售/归    2023年净利润达到900万元       2023年净利润达到630万元
       股票      属期
    
    
    注:“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子公司浙江蓝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若子公司未达到当期业绩考核目标B所设定条件的,子公司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归属。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个人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对于任职于公司的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对于任职于控股子公司浙江蓝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子公司层面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对个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事行政部沟通解决;无法沟通解决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二)考核结果留档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留档保存,保存期5年。超过保存期的,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办理档案销毁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存在冲突的,参照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生效后实施。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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