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25日对燕麦科技2020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提前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燕麦科技,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0年12月25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于首祥根据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企业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燕麦科技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燕麦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燕麦科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燕麦科技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部审批资料,并于公司现场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燕麦科技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燕麦科技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燕麦科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燕麦科技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燕麦科技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报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公司高管的访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燕麦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燕麦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