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221,893.13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6,789,973.57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431,919.56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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