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同意以人民币19.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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